自然之友和绿发会对常州毒地事件提起诉讼
2016-12-22自然之友
       因在对常隆地块开展修复过程中未按照修复技术方案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防护措施,导致污染土壤中有机废气的散发,对常隆地块周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了污染且违规倾倒“常隆地块”工程土方对被倾倒地的环境造成了损害,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告上法庭。

       2016年11月29日,自然之友和绿发会在常州中院提起诉讼。

       12月12日 上午,自然之友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寄来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需知、廉洁办案监督表各一份。此案正式获得立案。

       此前,自然之友和绿发会已于4月29日针对“常州毒地”事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于5月16日获得立案。

       据了解, 2013年初,常州市新北国土储备中心发布了针对所在的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隆”)、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常宇”)、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常州市华达化工厂)(“华达”) 所在占地面积约26.2公顷的常隆地块污染场地土壤及地下水修复发布了招标公告。

       2013年11月、2015年4月及2015年7月,被告一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分别针对该项目土壤治理及地下水处理工程进行招标;被告二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标单位,负责该项目土壤治理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

       根据《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工程(报批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附大气、地下水专项分析)》及批复以及《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技术方案》的要求,土壤修复过程中的分选场地与堆场要置于相对密闭的钢结构大棚中,其中有组织废气中各项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无组织废气厂界浓度须符合相应的周界外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修复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土方需收集后送至水泥厂综合利用,禁止随意离场处置。

       2014年3月,常隆地块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正式实施。

       2015年9月 距离此地块一条马路之隔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身体出现不适反应,前后有数百名学生体检查出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异常症状,被媒体称为“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

       2015年12月,新北区环保局下达了对修复工程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全面停止施工。

       自然之友还获悉,2015年初,S122省道沿线的绿化带及路边的农田中发现有来自于由二被告负责进行土壤修复的常隆地块的工程土方。

       自然之友认为,二被告在对常隆地块开展修复过程中未按照修复技术方案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防护措施,导致污染土壤中有机废气的散发,对常隆地块周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了污染且违规倾倒“常隆地块”工程土方对被倾倒地的环境造成了损害。二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自然之友获知信息后,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我们要求二被告对在“常隆地块”修复过程中已违规倾倒的土方以及防护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并在市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本案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苏州工业园区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与南京市建邺区绿石环境教育服务中心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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