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首例重大环境污染案宣判 经理获刑3年
2006-08-12

此案对环境违法行为起震慑作用

时报讯 (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穗环宣) 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海北化工购销部偷排化工废酸液案”日前完成审判,被告人何某为牟取经济利益偷排200多吨“含酸废水”污染珠江,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名被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据介绍,这是华南地区首例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刑的案例,此案的判决将有力震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牟暴利偷排234吨“含酸废水”

据介绍,去年8、9月间,广州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位于荔湾区的海北化工购销部不时向珠江排出有毒污水,危害环境安全。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多方调查并在现场进行全天候伏击。9月10日16时左右,就在海北化工购销部经理何某将1车“含酸废水”直接排出珠江佛山水道时,被埋伏多日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经有关部门查实,被告人何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海北化工购销部担任经理期间(去年5月22日~去年9月10日),为牟取经济利益,在购销部未具备处理“含酸废水”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从佛山市顺德区某企业运回24车、共234.53吨“含酸废水”,未作任何处理并通过事先偷埋在地下的暗槽,直接排入珠江佛山水道,造成河道严重污染。

经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监测及鉴定,被告人何某排放的“含酸废水”对偷排口附近的河道地表水已经造成严重污染,排放的废水有很强的毒害性,已经严重污染底质并破坏排放口附近的底栖动物生存环境,造成底栖动物数量严重减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6万余元。

责任人获刑3年处罚金10万

据介绍,由于污染事故情节恶劣,影响巨大,威胁到珠江水质安全,成为华南地区首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发后,广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凌伟宪立即作出批示,要求环保等部门坚决依法打击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本着“不能手软,不搞下不为例,不能以罚代刑”对环境违法犯罪要从重从严处理。

今年6月22日,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对何某提出公诉,指控其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荔湾区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7月中旬,荔湾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何某表示服罪,没有在限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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