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水局执法:企业因污染环境被处罚
忠阳木业(深圳)有限公司位于南山区西丽大勘二村,主要生产经营各种家具、木制装饰品。该公司是一家港资企业,产品也主要是外销。
2014年4月,南山区环水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忠阳木业存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从事马桶、卫浴配件等木制品生产项目的行为。去年5月26日,南山区环水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喷漆生产项目,并罚款人民币18万元。
对于该行政处罚,忠阳木业并不服,于是将南山区环水局告上法庭。庭审中,忠阳木业的代理人称,该公司成立时的经营范围就包含了各种家具、木制装饰品、板式家具等,公司在大勘二村设厂经营木制品是经过工商部门及其他各级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且自办厂至今从未有过行政机关告知其生产经营行为不合法,该公司是合法经营。
另外,该公司称从事马桶盖、卫浴配件等木制品生产是经过环保部门审批的,并非擅自生产。该公司认为,南山区环水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公司在执法检查时正在进行喷漆生产,因此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实施依据,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南山环水局的行政处罚。
企业上诉:该处罚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南山区环水局辩称,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合理;忠阳木业所述事实与该局取得的证据不符,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理由不成立。南山区环水局向法院出示了2014年4月9日到忠阳木业调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而日前南山法院审理查明,南山区环水局作出的深南环水罚决字(2014)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并没有载明行政处罚的依据。
南山法院认为,该案中南山区环水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记载该行政处罚的依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南山法院判决,撤销南山区环水局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院公诉:涉事企业侵害公共利益
南山区环水局对忠阳木业的行政处罚被撤销后,南山区检察院对该公司提起公诉,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以拆除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南山法院日前已立案受理,该案成为了南山第一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将于2015年4月14日开庭审理。
检察院查明,该工厂位于石岩-铁岗-西丽水库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2014年4月及7月,南山区环水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工厂进行了执法检查,调查发现该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从事马桶盖喷漆生产项目。该工厂经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仍没有停止喷漆生产项目。
南山区检察院认为,该工厂在从事马桶盖喷漆时会产生滴落喷漆等固体废物,对空气质量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侵害公共利益,威胁空气质量。2007年11月,南山区环水局审批通过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但要求该木业公司不得从事喷漆等生产活动,但该公司并未停止喷漆等生产活动,因此对自身的经营行为造成的环境侵害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意义]
南山公益诉讼新尝试
据了解,该案是南山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对环境污染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的首次尝试。
南山区检察院认为,该案的成功受理,有利于克服环境保护领域相关行政部门在执法能力和手段上的不足,完善环境执法体系;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新途径,丰富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工作途径,从而为推进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立法进程提供有益的经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