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薛红伟
“逮癞蛤蟆也犯法?”这是汪某被抓后最不服气的地方。在他看来,这是“小事一桩”,警方有点小题大作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河南省确山县法院表示,此案现已审结,依法判处汪某拘役三个月。据悉,汪某是我国因逮癞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的“第一人”。(12月1日《大河报》)
仅仅因为逮了几十只癞蛤蟆,不仅被警方抓获,而且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这样的结果,想必不仅是当事人汪某“不服气”,恐怕许多人也“想不通”。当然,更会让一些“猎手”惊出一身冷汗,暗自庆幸自己没有汪某这么倒霉,撞上了“枪口”。然而,必须厘清的是,汪某因逮癞蛤蟆被拘,并非是当地司法机关执法无度,而是因为其已触犯了相关法律。
虽然癞蛤蟆未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而“三有动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汪某非法猎捕87只癞蛤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可见,尽管汪某目前是我国因逮癞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的“第一人”,但一些与其有着相同经历的“猎手”,也不能心存侥幸;如果不以此为戒,仍铤而走险去捕猎“三有动物”,将会成为以身试法“第二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包括汪某在内,不是他们知法犯法,而是他们根本不知道什么是“三有动物”,更不知道“逮癞蛤蟆也犯法”。也就是说,正因为汪某不知法、不懂法,才会违法狩猎。从本案可以看出,整个社会对动物保护尚未形成概念,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特别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认知度,还有待于提高,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因此,汪某逮癞蛤蟆被拘,是一堂普法课。首先,有关部门应以“六五普法”为契机,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而且要主动宣传;让社会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猎杀国家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社会舆论要更多地承担起宣传和监督的作用,通过有关部门和媒体的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野生动物的价值,知道这些野生动物对于保护自然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那些因为一己私利猎杀野生动物的违法者,应加大打击力度,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猎杀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