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禁止破坏湿地生态功能
2014-02-19

河北禁止破坏湿地生态功能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发布时间:2014-02-19

    中国环境报记者 周迎久

    《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日前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其中明确了6项禁止在湿地内从事的行为:擅自占用、开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擅自采砂(石)、取土、采矿;过度放牧、捕捞;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湿地是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近海与海岸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河北省湿地保护工作的原则是: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规定》明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规定》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应每10年进行一次湿地资源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应当作为制定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湿地保护措施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的依据。

    《规定》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具有代表性或者独特性的自然湿地;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迁徙停歇地;具有生态学、水文学作用和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湿地;具有区域生态重要作用或者重要历史文化意义的湿地。

    按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按有关规定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规定》规定了湿地公园设立条件。

    具备国家湿地公园设立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省级湿地公园面积要在20公顷以上,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湿地主体功能或者一定历史文化价值;湿地生态系统典型,具有区域内示范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面积较小、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通过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实施保护。

    《规定》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以查处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占用、开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或擅自采砂(石)、取土、采矿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过度放牧、捕捞;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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