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环境犯罪司法解释出台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记者就此对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法规司”)进行了采访。
记者: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刑法》中的哪些条款?
法规司:今年7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三百三十九条和四百零八条规定中所涉及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及“后果特别严重”等内容进行细化,提出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便执行。
记者:为何要制定这一司法解释?
法规司: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一司法解释是非常必要的,它将对有效执行环境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起到重大促进作用。目前,我国环境违法现象非常普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发生,环境质量现状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特别是刑罚手段,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增加了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刑事制裁措施,这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一大进展。
自施行当年10月中旬在山西运城发生第一起水污染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审理30余起涉及环境犯罪的刑事案件。但从环境法制建设的实际要求来看,刑事制裁的威力尚未发挥,其中未明确界定如何适用《刑法》规定以及定罪量刑标准等是重要原因之一。由于追究环境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尺度不明确,造成许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案件未能立案追诉或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多次接到来自地方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关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所涉环境专业问题和立案追诉标准的咨询,他们建议国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而环保部门在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没有统一的尺度和标准作为依据,也迫切需要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记者:司法解释的出台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法规司:环境犯罪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关领导在多次会议、多种场合和批件中都明确提出要重视打击环境刑事犯罪。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严格环境执法,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案件。
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做出司法解释。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来函商请国家环保总局协助进行起草工作。国家环保总局领导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自1999年起,国家环保总局就开展了有关材料收集和调研等基础性工作,组织法学专家和环保专家进行研究。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列入2006年的工作计划,具体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配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并就司法解释稿征求了全国环保系统的意见,还积极与中国政法大学、社科院法学所等单位、总局其他业务司局联系,对司法解释稿进行研究论证,司法解释的制定取得实质性进展。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记者:司法解释的出台对环境法制建设有何重大意义?
法规司:我想以天马造纸厂污染案为例回答这个问题。1997年《刑法》实施不到半个月的时候,山西省运城市就发生了一起因造纸废水严重污染饮用水源、造成城市供水中断的特大水污染事故。当地环保部门立即对这次污染事故进行了调查,认为这起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便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侦查。公安部门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并将此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但这起案件诉讼进程十分缓慢,主要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这起特大水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究竟是多少;二是工厂造纸废水是否为《刑法》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尚无明确的法律解释。
查处此案的实践告诉我们,环境刑事诉讼涉及到生物、环保、医学、地理、经济等许多学科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专业性特点,立案侦查和审理的难度较大。要想切实执行《刑法》的有关规定,要做许多艰苦的工作,其中很重要最为紧迫的就是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三百三十九条和四百零八条规定中所涉及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及“后果特别严重”等内容做出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为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司法机关侦查和审理环境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这对加强环境法制建设,避免在环境执法中发生以罚代刑的现象,促进司法机关主动立案侦查环境犯罪案件,促进环境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充分用法律手段保护我国有限的环境资源,具有积极的意义。 记者徐琦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