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
来源:太原晚报 发布时间:2014-01-13
为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出台《山西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支出。具体包括: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资金;烈士褒扬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一次性抚恤资金和定期抚恤资金;“两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等。
山西省将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推行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省财政将根据各地优抚对象人数和规定标准,测算下达抚恤补助资金。各地需及时拨付省财政下达的抚恤补助资金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抚恤补助资金,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记者 何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