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规范用人单位社保办理
2014-01-08

内蒙古规范用人单位社保办理

来源:北方新报 发布时间:2014-01-08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内蒙古近期印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内蒙古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办理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据了解,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为:逾期1个月以内不改正的,按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标准支付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不改正的,按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的标准支付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逾期超过3个月以上不改正的,按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3倍的标准支付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为:逾期1个月以内不缴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其在限期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日起计收滞纳金;逾期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不缴纳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数额1倍的罚款,并从欠缴之日起计收滞纳金;迟延缴纳逾期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不缴纳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数额2倍的罚款,并从欠缴之日起计收滞纳金;迟延缴纳逾期超过6个月不缴纳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数额3倍的罚款,并从欠缴之日起计收滞纳金;

  另外,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细化标准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法行为轻微或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为:违法行为轻微或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为:逾期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4个月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马丽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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