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保障水平
来源: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2013-12-24
为提升部分优抚对象保障水平,青海省财政会同省民政部门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提高青海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调整的对象和标准为: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分级标准各提高15%;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我省现行标准基础上按照国家提高额度的50%进行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每月增加50元的生活补助;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 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月增加35元的生活补助;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提高35元。
为确保青海省8637名各类优抚对象尽快享受此项补助政策,青海省财政近期将下达今年提标资金。(记者 卢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