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布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2013-12-12

江苏发布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13-12-12

  2009年12月29日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2011年10月20日已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昨天,江苏省政府网站公布《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对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最高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

  有江苏户籍的16-60岁居民均可参保

  《办法》规定,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有每年100元至1200元12个整百数档次,市、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规定逐年缴纳保费,多缴多得,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在集体补助方面,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民主确定。政府则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选择100元-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而500元-800元和900元-1200元标准对应的补贴标准分别为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和50元。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区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连缴基础养老金超15年每年增发1%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办法》要求,2013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80元,比2011年时的标准提高了20元。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而且该标准并非一成不变,会根据国家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办法》还要求,2009年12月29日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2011年10月20日已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其他养老待遇的,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在上述日期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缴费至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止。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则不少于15年。(记者 黄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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