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酝酿政策鼓励收养残疾孤儿
来源:合肥晚报 发布时间:2013-12-11
昨日,本报报道合肥拟设置“婴儿安全岛”的消息后(详见本报昨日4、5版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安全岛”何时能落地合肥?弃婴父母悔悟能要回孩子吗?“安全岛”如何抵制“假遗弃”?报道刊登后,不少读者提出进一步的追问和建议。带着这些疑问和建议,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了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
■政策
鼓励收养残疾孤儿
政府或将给予补贴
根据我省今年年初公布的有关数据,截至去年年底,我省有各类孤儿3.3万多人,其中,3600多人由各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去年,我省各地共办理了600余名孤儿收养登记。
“目前,各地福利机构正在抚养的基本都是残疾儿童,他们同样需要家庭的温暖,但由于种种原因,公众收养残疾儿童的意愿很低。”省民政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国内公民不愿意收养残疾儿童,一方面与收养的观念有关,更重要的还是社会保障和补贴机制没有跟上,“在瑞典等发达国家,公民养育或收养残疾儿童,医疗和康复方面基本不需要家庭自己承担,此外,政府还有相应的补贴及税收优惠等措施,孩子母亲则可以专职在家带孩子。”
据悉,为了鼓励公民收养残疾的孤儿,我省正酝酿出台相关补贴政策。
■追问
“安全岛”何时落地合肥?
“不能体会那样的绝望,却站在道德的高地上一味地谴责,并无实际的价值。”合肥读者林女士来电说,以追究遗弃行为的立场,反对设立弃婴安全岛,这种想法并没有实际意义。
看到本报有关婴儿安全岛的报道后,林女士立即联想到了前日看到的一则新闻。“一位母亲在艰难地照料一对患有脑瘫的儿子20多年后,竟然用农药结束了双胞胎儿子的生命。”林女士表示,希望合肥的婴儿安全岛能早日落地,给身处不幸的孩子多一重保护和温暖。
那么,合肥“婴儿安全岛”何时能落地呢?
对此,合肥市民政部门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记者了解到,根据民政部“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方案,各省(自治区)可以选择省(区)会城市或弃婴现象比较集中、具备条件的其他中心城市作为试点地区,原则上每个省确定1-2个试点地区。试点时间原则上确定为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底。
弃婴父母悔悟能要回孩子吗?
如果,遗弃孩子的父母日后反悔,能否重新要回孩子呢?有读者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省民政厅福慈处副处长张振粤介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孩子进入福利院但没有被其他公民合法领养前,弃婴的父母仍可以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不过,弃婴父母首先要面临法律的问责,同时,也需要经过很多程序。而作为福利机构,解决这种情况时,并不直接面对家庭,而是面对司法部门。
张振粤告诉记者,几年前,他曾指导处理过一个类似的事件。一位家长在孩子被福利院收留2个多月后,又主动找到福利院希望把孩子领回。按照规定,福利院首先报警,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因为这个孩子家长涉嫌遗弃。在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并经公安部门确认其与孩子的关系后,福利院才将孩子交给亲生父母。
“孩子能重新回归家庭,应该是最好的结果,不过,现实中类似的情况非常少见。”张振粤说,被遗弃的孩子绝大部分都患有严重且伴随终身的残疾或缺陷。因此,极少有家长会要回孩子。
“安全岛”如何防止“假遗弃”?
读者张先生认为,一旦设立“婴儿安全岛”,可能会诱发“假遗弃”的行为——因为救助机构收到患病孩子会及时送医、救治,个别无力或不愿自己承担孩子治疗费用的家长可能会将孩子暂时丢弃在“安全岛”,等救助机构将孩子的病治愈,转而向福利院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张先生建议,有关部门在试点安全岛的同时,应采取措施堵住这一漏洞。
“我认为这不是什么漏洞!而且,‘假遗弃’这个说法应该也不成立。”张振粤说。对于未成年的孩子,除了家庭有养育的义务,社会和政府同样负有责任。无论由于什么样的原因,一旦孩子脱离了家庭的监护,政府和社会都应该无条件地担负起救治和养育的责任。在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健全的条件下,救助机构的无条件介入,才能最大化地保障孩子的健康和安全。此外,上述行为同样构成遗弃,造成损害后果的话,将面临刑法的追究。
“其实,抱有这样想法的家长一直都存在。”张振粤说,“遗弃自己的孩子,除了个别是由于家长的不负责任,几乎每个父母都会经历内心的挣扎,这是一个非常沉重的选择。”
■建议
鼓励孕前检查减少弃婴
读者陈女士是一位医生,她向记者表示,弃婴产生的原因,有贫穷、疾病、难言之隐和不负责任等多种原因,而最为现实的情形是,被丢弃的大多是患病和先天不足的幼儿。
陈女士介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数据,中国出生缺陷发生率约为5.6%,每年新增出生缺陷约90万例。与此同时,国内大力推广和鼓励的孕前检查,实际普查率却并不高。流动人口管理不到位、群众认识不足是基层推广孕检遭遇的现实难题。
陈女士建议,把婴儿的出生缺陷控制在最低限度,这是减少弃婴的治本之策。“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孕检的宣传力度,向群众普及健康孕育的知识。”
对弃婴家长采取经济惩罚
从事法律工作的侯先生认为,“安全岛”的出发点是保障孩子的生命安全。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社会上确实存在少数极不负责任的父母,对于这些父母的遗弃行为,目前的法律追究并不严厉,还缺乏有效的约束。
侯先生说,我国《刑法》规定,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实际上,对于弃婴行为,司法机关即使找到孩子的父母,也极少使用有期徒刑,因为孩子还需要父母来照顾,往往都是批评教育为主。
因此,侯先生建议,司法机关应出台规定,区分情况,对于具有一定经济能力却仍然遗弃孩子的父母,采取一定经济性追惩手段,或纳入社会失信名单等。“比如,要求构成遗弃的家长按情况缴纳一笔类似社会抚养费的费用,上缴财政或专门的基金,用于孤儿的养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