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梯里发生意外可获赔偿
2013-12-11

江苏:电梯里发生意外可获赔偿

来源:江苏晚报 发布时间:2013-12-11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在意见中明确,全省范围内在用电梯和新装电梯都应当投保电梯责任保险。该项工作将先在部分城市进行试点,然后向全省展开。

  据悉,目前江苏全省电梯总量已超过25万台,部分老旧电梯故障频发,影响了群众工作生活,更危及公共安全。

  意见中指出电梯责任保险是指电梯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依法应由保险责任主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按照“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投保责任主体应当是电梯产权人、维保单位、检验机构、电梯生产厂家等电梯安全相关单位和个人。

  全省范围内的在用电梯和新装电梯都应当投保电梯责任保险。要加快推进住宅电梯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加快完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民生工程项目的电梯责任保险政策措施。

  据悉,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将选择在电梯拥有量高、分布密集的城市率先试点电梯责任保险。在此基础上,再稳步向全省推开。

  据悉,保险中介机构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届时省质监、保监部门以及保险中介机构将共同研究制定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和保险方案。

  根据电梯层数、梯龄等安全状况以及住宅电梯、非住宅电梯的使用性质,实行不同费率、不同投保比例的差异化保险。

  意见中提到,省质监局、江苏保监局共同成立电梯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协调工作方案,指导和推动全省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和推广。

  另外财政、金融、住房城乡建设、安监等部门将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工作。(金陵晚报记者 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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