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或建重大信访倒查责任制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3-11-14
在信访事项处理中,广东省或将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这是笔者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昨日举行的《广东省信访条例(专家建议稿)》评估会上获悉的。
在立法调研中,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现,当前存在重大事项决策欠妥、行政行为实施不当、司法执法活动不公、为民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为加强源头预防,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稿)》初步思路的亮点之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畅通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渠道,及时解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纠纷,同时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建立健全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和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主持了昨日的评估会全体会议,副主任雷于蓝、陈小川、黄业斌出席评估会,听取了立法咨询专家、信访实务专家、群众代表及有关部门对于《广东省信访条例(专家建议稿)》的意见建议。
信访范围过于宽泛、源头预防有所欠缺、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接访工作不够规范、信访秩序时有混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波在评估会上介绍,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认为上述问题比较集中,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王波指出,一些本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矛盾和纠纷,上访群众也作为信访事项要求党委、政府解决,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被过度扩张。同时,行政主管部门的信访渠道不畅通,导致信访人不了解,无法直接向有权处理问题的主管部门的信访机构提出信访请求。涉法涉诉的司法渠道不畅通,由于法定门槛高、解决问题成本大、时间长,少数信访群众“信访不信法”、依法维权意识不足,导致大量涉法涉诉事项转向信访渠道。
新闻延伸
信访条例应在诉访分离上谋求最大突破
严格区分诉讼访和信访
焦点
1、如何实行倒查责任制?
广州市海珠区信访局局长黄素平很赞同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他说,我们经常讲“案结事了”,事实上就算事没了,案结了也没用。建立倒查责任制度,并与效能监察结合起来,做到事前防范,能够起到较好的监督作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建议规范信访复查、复核和核查程序,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省依法治省办副主任周四龙指出,紧紧围绕受理、处置、终结三个环节,建议进一步总结省内外信访工作流程。有条理明确规定依法受理、依法处置,依法终结三个环节。同时也要注重信访条例的制定出台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同步性。
广东省法院副院长凌祁漫指出,关于信访办理流程,专家建议稿都提出了复查、复核程序,还要增加一个启动流程,那就是接访。接待和受理是有区别的,先是接待,然后做甄别,符合条件的才受理。黄素平说,当前的历史积案不少是因为以前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问题造成,目前信访渠道畅通和规范以后,信访数量正在逐年减少,因此如何畅通和规范很关键。
焦点
2、如何实现诉访分离?
在此前形成的信访条例草案稿中,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在条例中对国务院信访条例关于诉访分离的规定作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明确人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各自的信访受理范围,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作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并对不予受理的情形作出明确。
广东省委政法委副巡视员邓远强表示,诉访分离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诉求,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法律问题已经处理到位的就原则上按照信访工作去处理。
“从事信访工作10多年,最大的感受是在涉法涉诉信访中,至少有三四成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涉法涉诉信访,而是诉讼事项和诉讼行为。”省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有关负责人建议,信访条例应该在诉访分离上谋求最大突破,严格区分诉讼访和信访。
同时,这位负责人也建议,要先把“调”字放在前面,而不是一味地把矛盾纠纷引入司法程序,司法应该是最后兜底的。因为从信访实践来看,把民事纠纷仓促引入司法程序,比如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伤残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等,可能带来问题。
焦点
3、如何防止互相推诿?
如何制定和实行牵头单位办理信访事项责任制,防止互相推诿?广东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朱穗生指出,信访条例不仅仅是追究法律责任,应该扩大责任,包括追究行政责任,包括有关部门的不作为、互相推诿、失职渎职等行为,真正跟各个部门的考核评价体系挂钩。
周四龙建议,条例要更加突出强调“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防止相互推诿。职能单位应在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且无论有无管辖权都应负信访案件的主要责任。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信访条例草案稿应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督查、督办,督促有关单位改进工作,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建立首办责任制、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确保相关制度落实到位。(记者 辛均庆 实习生 胡钰衎 通讯员 任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