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应每年听取环保工作报告
2013-11-12

人大应每年听取环保工作报告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3-11-12

    本报记者陈丽平

    前不久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

    须重点强化第三方监督主体

    辜胜阻委员说,现在社会上认为环保法是一部软法。之所以是软法,根本上还是制度设计问题。现在环保工作主要靠两个主体,一个是政府,一个是企业,靠政府管企业。但现在政府是“裁判员”,同时又是最大的“运动员”。政府需要税收,那些污染大户往往是税收大户。在这样的情况下,只靠政府和企业二元主体治理,很难把这部法变成一部硬法。

    “现在我们有很多事都在强调第三方评估,环保法迫切需要强化第三方监督主体。”辜胜阻认为,第三方监督主体包括人大、检察机关、法院、公众等。如果有一个强大的第三方主体来监督政府和企业,软法才能变成硬法。所以,在立法过程中,怎么样体现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主体的监督,是非常重要的。

    每年应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这一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保工作,建议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应当每年报告一次,至少五年要报告两次。”王胜明委员说,应当进一步加强人大对环保工作的监督。

    刘政奎委员也认为,修订草案上述规定中的“定期”,应该明确为“每年”或“每两年”,否则一届政府在任期五年中报告一次也是定期。这不利于人大监督,也不会引起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应改为向各级代表大会报告

    罗亮权委员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人大报告一次。同时,应将修订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常委会报告不如向代表大会报告,这样效果要好得多。

    辜胜阻说,每年的人大会议,从常规来讲,政府的报告是“一大两小”:“一大”是政府工作报告,“两小”是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在环境问题非常严重的今天,应该再加上一个环境报告。

    辜胜阻强调,空气、水的质量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所以人代会应该在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之外,再增加一个环境保护报告。立法最重要的是要把这个制度设计好,才能使环保法成为硬法。

    环境突发事件应向人大报告

    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杨震委员说,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这一规定与环保法修订草案不完全一致。环保法修订草案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没规定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杨震建议,将这两部法的规定一致起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员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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