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新规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2013-08-08

辽宁出新规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2013年08月08日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8月8日电 (记者 仝宗莉)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近日,《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通过,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依据这一条例规定,按照累计奖励的方式计算,见义勇为人员最高可获120万元奖励。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奖励:(一)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15万元奖金;(二)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级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30万元奖金;(三)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40万元奖金。

  第十五条规定:省、市、县人大常委会对受到本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中,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同时,第十六条还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经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条例第二条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界定: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条例第八条明确了接受见义勇为行为申报的部门和申报时限: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地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报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情况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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