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保险法定追缴时限2年
2013-07-04

深圳养老保险法定追缴时限2年

2013年07月04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针对近期“养老保险补缴突破2年时限”的媒体报道,市社保局昨日(07月03日)解释,今年深圳实施新养老保险条例,对养老保险历史欠费可申请补缴,企业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的,法定投诉时效为2年。

  按原来的养老保险政策,养老保险不能补缴。但今年深圳实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2013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目前,《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根据此前公布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补缴标准拟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补缴本金 滞纳金;补缴本金=缴费基数×18%。其中,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或者本人工资总额与已缴费基数的差额,本人工资总额超过补缴相应月份上年度市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补缴相应月份上年度市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自应缴之日起以补缴本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针对近期“养老保险补缴突破2年时限”的媒体报道,不少参保人以为可以补缴2年之前,甚至五年十年的养老保险。对此,深圳市社保局昨日解释,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按规定,超过两年的违法行为,在社保部门不能依法行政。因此,企业违反规定迟缴、少缴和不缴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应在2年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此外,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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