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督查中心监控区域环保
2006-07-27
    根据中编办批复,环保总局制定了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五大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组建工作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环保执法体制不顺难题有望破解。

  记者了解到,国家环保总局将设立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分别设置在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督查中心为总局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

  国家环保总局人事司副司长章少民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设立区域督查中心,正是为了加强“国家监察”能力。“概括地说,督查中心的主要职责就是受环保总局委托,督促地方环保工作,协调跨省界环境问题,查办重大环境案件,应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

  据介绍,受环保总局委托,督查中心在所辖区域内承担的具体职责是:监督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执行情况;承办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工作;承办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的督查工作;承办或参与环境执法稽查工作;督查重点污染源和国家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督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负责跨省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工作;承担环保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章少民介绍说,督查中心将与地方环保部门加强协调,既不代替地方环保部门职责,也不指导地方环保部门业务工作。据悉,环保总局近期将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一批督查中心领导干部。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表示,环保总局今年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着手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这一体系必须达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要求。

  五大环保督查中心监管区域

  华东督查中心(设在南京):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华南督查中心(设在广州):

  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西北督查中心(设在西安):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西南督查中心(设在成都):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东北督查中心(设在沈阳):

  辽宁、吉林、黑龙江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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