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排污亟待法律规范
2013年02月20日 来源:北京晨报
近日,网络上流传了一份通知文件,文件显示,山东潍坊当地环保部门通知相关企业,央视《焦点访谈》栏目要对污水排放问题进行暗访调查,应做好应对。网友质疑,此举是当地环保部门向相关企业通风报信。(2月19日《潇湘晨报》)
对于网上的说法,潍坊官方并不认可,潍坊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谢振溪向记者保证,环保局从未用任何方式向企业发过这样的通知。不过,是否事先通报企业只是问题一方面,问题的另一面是,即便是查出了潍坊有企业进行地下排污的行为,又该如何对它们进行处罚呢?处罚力度会有多大呢?
中国现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针对大气、地表和地下水水体、浅层土壤这三种介质,并未涉及深井排污。有关处罚手段也仅仅针对“渗坑、渗井排放”,处罚力度也比较小。有报道称,“有关部门对118个城市连续监测数据显示,约有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33%的地下水受到轻度污染,基本清洁的城市地下水只有3%。这说明,我国地下水污染极为严重,已经影响到公众的生命健康。这里既有渗坑、渗井排放、浅井水层排放污水造成污染,也有深层地下排污造成的污染。但无论对哪种地下排污方式,都显得法律准备不足,无法应付目前严峻的地下水污染的局面。
因此,对于渗坑、渗井排放、浅井水层的排污,法律应当赋予环保部门更有力的处罚手段和制裁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深井排放,则应当通过立法调研来确认是否允许这种方式排放,如果允许则要规定排放的标准、批准的程序等等;对于地下排污,不仅要有行政处罚手段,更要有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法律还要赋予公众以更多的法律手段来监督企业排污和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比如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