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严打恶意欠薪
2013-01-23

最高法司法解释严打恶意欠薪

2013年01月23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1月22日电 (记者 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解决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地方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突出,农民工群体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主要受害者。据报道,去年以来,通过集体停工、群体上访方式集体讨薪的现象增加,也出现了“娃娃讨薪”、“微博讨薪”、“拜神讨薪”、“下跪讨薪”等讨薪形式。《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相关部门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因法律的规定还比较原则,恶意欠薪入罪条款难以进一步落实。
  
  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
  
  根据《解释》,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解释》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也做出规定: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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