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罚款能否制止建设污染?
2006-07-21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提交三审

  建设项目污染环境可罚款百万


  今后,建设项目不依法保护环境,将有可能遭受超过一百万元的巨额罚款。昨日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特区立法的形式,大幅度提高对违法者的处罚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的修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将条例从较大市立法改为特区立法,从而摆脱上位法束缚,加大管理手段的创新力度,在一市两法的问题解决前,宝安、龙岗两区先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二是大量增加了公众参与内容,确保公众对建设项目环保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在摆脱上位法束缚的基础上,增加了处罚种类,并大幅度提高了处罚幅度,以起到对违法者的威慑作用。


  关于公众参与,草案修改二稿对应该公布的信息、公众反映意见的方式渠道等做出了明文规定,包括:建设项目在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报告书中专门编制公众参与篇章,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报告书的简本应在网站上或者以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等。


  大幅度提高处罚幅度集中体现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以下标准处罚: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亿元以上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能被罚的情况包括: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文件未经审批,就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对环境污染有影响的项目,未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多种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并未设定罚款的上限,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建设项目同时违反上述多项规定,将可能被累加处理,导致遭受超过一百万元的罚款。此外,条例还首次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探索,规定重大环境污染损害单位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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