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致残受益人或要补偿
2012-08-22

见义勇为致残受益人或要补偿

2012年8月22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薛冰妮 实习生冯宇轩)近年来因为见义勇为而导致自身伤残的不少,见义勇为过当导致被索赔也不少。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省人大代表朱列玉的建议中称,见义勇为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如侵权人逃逸、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见义勇为者施救行为的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若见义勇为者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见义勇为者将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致残 或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今年省“两会”上,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出《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加强保护见义勇为合法权益的建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在回复中称,目前因见义勇为引发相关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践中并不乏见。对于见义勇为者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法院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规定,直接判令侵权人向见义勇为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侵权人逃逸、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法院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由见义勇为者施救行为的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过当 要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情况危急时刻,见义勇为者难免因情势所逼或思虑不周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而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综合实施施救行为的形势、措施和见义勇为者的主观状态,合理分配损害赔偿责任。如见义勇为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情形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则见义勇为者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见义勇为者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将由见义勇为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见义勇为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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