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资源补偿费该向谁收取?
2012年8月10日
近日,昆明拟征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拟对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的五华、盘龙、官渡等6个县区的酒店、旅社入住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开征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
每天每人10元,对多数旅客来说,并不算多,但笔者认为,这种收费方式显然并不合理。
首先,滇池四周有不少景点,如云南民族村等。人们已经交纳了门票费、景点费,再交生态保护费,有重复收费嫌疑。
其次,在滇池周边酒店、旅社入住者基本上是外地人。对入住者收取生态保护费,是否意味着滇池的生态只需外地人来保护?显然此种保护费收取不够合情合理。
第三,来滇池周边县区入住者并非都是为了观赏滇池。有的是业务联系,有的是临时落脚。对入住者都收取滇池生态保护费,是一种任意扩大范围的收费。
笔者认为,从滇池生态环境破坏的实际情况来看,滇池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更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开发商过度开发建设和一些污染企业肆意排污。从这个角度说,如果对破坏滇池生态的企业和开发商不给予惩罚,不收取高额的生态补偿费,只是向对广大游客征收生态补偿费,不仅征错了对象,而且失去了公平。
因此,笔者认为,开征生态资源补偿费可以,但是不应该向游客开征,而应高标准向对滇池生态有破坏和影响的企业开征,以此倒逼企业改进环保措施,保障滇池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