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重病致贫每年最高补14万
2012-08-08

广州重病致贫每年最高补14万

2012年8月8日    来源: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春江 实习生/廖舒雯 通讯员/李妍)昨日(8月7日)上午,记者从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新闻发布会获悉,今年9月1日起,广州市将实施《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两项新医疗救助政策。根据规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将被纳入资助范围;广州市困难群众和因病致贫的居民,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每人每年最高的医疗救助可达到14万元。

  新出台的《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提高了救助标准,将普通门诊救助由原来的当地低保标准的14%(原最高74.2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取消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医疗救助起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将困难群众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90%,年度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

  新规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纳入资助范围,其资助标准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同,上述两类人群大约涉及100万人。

  新规还对门诊特定项目疾病进行第二次救助,对部分无需住院可以长期在门诊治疗但医疗费用较高的门诊特定项目进行救助。

  提高医疗救助效率和可及性取消特别医疗救济项目,减少审批环节;免除困难群众住院押金,消除困难群众因住院押金问题而放弃治疗的现象,提高救助可及性。将其他人员个人负担的全部医疗费用计入准入条件,降低救助门槛,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建立医疗救助金备用金制度。

  新出台的《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将经过《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并达到或超过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仍需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居民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其救助标准按照救助对象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分段、按相应比例报销:5万元以下的,按50%报销;5万—10万元按60%报销;10万元以上按70%报销,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儿童和老人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0%。

  两个新办法实施后,广州市困难群众和因病致贫的居民,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每人每年最高的医疗救助可达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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