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佛教推动慈善事业制度化
2012-08-07

唐宋佛教推动慈善事业制度化

2012年8月7日    来源:凤凰佛教

  历史上佛教僧侣积极介入社会慈善事业及公益事业,与佛教之因果报应和福田思想有密切关系,也是中国传统文化本有之义。

  从汉朝开始出现由由朝廷兴办、名为“常平仓”的仓储制度;隋朝己有以地方劝募为主的“义仓”;南宋出现了主要由社区管理,居民普遍加入,带有一定社会保险意义的“社仓”。中国古代还有济贫、养老和育幼等慈善事业,最早是南北朝的六疾馆和孤独园。唐宋间的悲田养病坊,采取官方财政补助下由佛教寺院和僧人负责具体管理的制度形式,或在僧人主持下,由官方委托地方名人管理。这样的管理体制,既较易取得社会各界信任,亦方便与各社会诸领域的沟通,所以得到较大发展。

  唐代慈善事业之制度化

  唐宋时期的慈善事业,海内外学者己取得丰硕研究成果。本文先从唐代谈起。唐朝悲田养病坊是中国平民慈善事业的正式开端。佛经《象法决疑经》云:

  我于处处经中,说布施者,欲令出家在家人修慈悲心,布施贫穷孤老乃至饥狗。我诸弟子,不解我意,专施敬田不施悲田。敬田者即是佛法僧宝,悲田者贫穷孤老乃至蚁子。此二田者,悲田最胜 悲田是佛教用语,是对贫穷孤老乃至动物的布施。悲田养病坊是专门收容贫穷老人、病人、残疾人及孤儿的慈善机构。唐悲田养病坊的最早史料是玄宗开元五年(七一七)宋憬奏言:

  悲田养病,从长安以来,置使专知。国家矜孤恤穷,敬老养病,至于安庇,各有司存。今骤聚无名之人,著收利之便,实恐通逃为数,隐没成奸。若子路于卫,出私财为粥,以饲贫者,孔子非之,乃覆其馈。人臣私惠,犹且不可,国家小慈,殊乖善政,伏望罢之。其病患人,令河南府按此分付其家。

  但是学者“置使专知”一词中之“使”字的理解有出入,可能导致对悲田养病坊性质是官方事业还是民间经营的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从宋憬奏文看,所谓“置使专知”,是指国家设官加以专门管理之意,因此是国家主导的官营事业。而悲田养病坊若脱离政府控制,就事实上成为由寺院主持的民间慈善机构。

  这个认识方法是错误的。因为由佛教寺院经营未必就是民间事业,宋代佛教纳入政府管理的机制,中央一级左右街僧录司是政府机构,敕额寺院、品级寺院(如南宋之五山十刹)亦同。唐宋时这类机构只能由佛教寺院及僧人经营,否则会被认为层次既不够,而社会信任度亦不足。以往学者多注意高僧大德的思想研究,对宋代佛寺运作机制的关注度不够,也导致对寺院经营慈善事业的重大文化意义认识不足。

  宋璨要求取消悲田养病坊的奏文未得到玄宗批准。李德裕《论两京及诸道悲田坊状》中引录宋憬奏文后云:“元(玄)宗不许。至二十二年,断京城乞儿,溉令病坊收管,官以本钱取利给之。”唐玄宗时悲田养病坊仍由寺院经营。开元二十二年,把京城所有乞丐收入悲田养病坊,由国家经费补贴。武宗会昌五年(八四五)发动废佛,于是悲田养病坊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李德裕《论两京及诸道悲田坊状》曰:“今缘诸道僧尼尽己还俗,悲田坊无人主管。必恐病贫无告,转致困穷。臣等商量,缘悲田出释教,并望更为养病坊。其两京及诸州各于子录事者年中,拣一人有名行谨信、为乡闾所称者,专令勾当。其两京望给寺田十顷,大州镇望给田七顷,其他诸州望委观察使,量贫病多少,给田五顷三二顷,以充粥饭。如州镇有羡余,官钱量与,置本收利,最为稳便。若可如此方圆,不在更望给田之限,各委长吏处置。讫闻奏。”可见悲田养病坊始终未废止,并由政府拨给田地以充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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