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使用瘦肉精一律追刑责
2012-07-20

北京:使用瘦肉精一律追刑责

2012年7月20日    来源:新京报

  使用瘦肉精一律追刑责

  北京首次明确9种危害公共安全、生产伪劣产品(食品)的情形将追刑责;行政司法首次无缝衔接确保首都安全稳定。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健全安全食品供应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

  新京报讯   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瘦肉精等禁用药品,即可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届时公安、检察、法制办同步配合,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昨天,北京市质监局公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一)》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报线索程序规定》。

  食品致中毒将追刑责

  此次制定的移送标准和程序,将在市质监、公安、检察、政府法制办系统内统一执行,实行行政和司法“无缝衔接”,这在京属首次。

  市质监局介绍,《移送标准(一)》主要涉及的是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产品质量,特别是食品质量违法犯罪移送标准,首批包括了危害公共安全类、生产伪劣产品(食品)类这两类,9种具体情形。

  其中提到,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他人皮肤严重损伤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超5万元的,都应移送给公安机关,届时公安同步承接,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防毁证公安可提前介入

  《移送程序》包括案件移送程序、线索通报程序等。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刑事侦查。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

  危害公共安全类

  食品、产品、特种设备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食品、产品、特种设备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谎报,贻误抢救,情节严重的也应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伪劣产品(食品)类

  生产伪劣产品案: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均应移送追刑责。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应予以移送。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予以移送。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生产伪劣农药、化肥案:使生产遭受损失2万元以上,或其他较大损失的,予以移送。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致使他人精神失常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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