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减免税收
2012-07-03

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减免税收

2012年7月3日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其官网上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问题做出解答。纳税服务司指出,对于企事业改制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此外,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改制重组契税优惠三年有效

  今年2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称,自2012年初至2014年末,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享受契税减免优惠政策三年有效,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及分立、资产划转、企业出售、企业破产、事业单位改制等九项内容。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属于地方小税种。分析人士称,优惠政策主要为了缓解企业压力,使企业改制更加畅通。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减半征税

  有纳税人咨询,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何种情形可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服务司昨日指出,根据规定,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占地面积须在6000平方米以上,储存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以及工业制成品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以及仓库库区内的储存设施和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等符合减征条件。

  为促进物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联合下发通知称,从今年1月1日到2014年年末,对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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