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募捐条例》5月实施
2012年04月27日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民政局获悉《广州市募捐条例》将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按照“宽进严管”以及“阳光募捐”的思路,《广州市募捐条例》(下称《条例》)针对广州市募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解决“募捐工作成本高、多头超募、诺而不捐、剩余财产处理难”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第五条设定了6类社会募捐主体,除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外,还扩大到慈善公益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条例》规定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3类社会组织向市民政局备案后才可募捐。
募捐工作成本列支一直是社会公众诟病颇多的话题。针对这些问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募捐工作成本应当控制在已经公布的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项目和标准之内,一般不得高于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10%。义演、义赛、义卖等募捐活动,其工作成本列支不得高于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