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施行“透明慈善”
2011-12-21

  上海拟施行“透明慈善”

  2011年12月21日             来源:劳动报

  募捐活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滞后、捐赠人的知情权、监督权难以得到保障?这些问题正影响着募捐组织的公信力。而今后,上海市募捐组织的工作成本列支、募集财产的使用情况、年度财务审计情况等,都有望向社会公开;而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权利,也受到法律保护。昨天,《上海市募捐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
  
  成本列支明细需公开
  
  募捐组织的工作成本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今后本市募捐组织的工作成本应当向社会公开。市民政局局长马伊里解读称,为防止在募集财产中列支过高的工作成本,明确了“原则公开+信息公开”模式,对其工作成本进行规范--因募捐、开展公益活动所产生的工作成本,国家规定可以在募集财产中列支的,募捐组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列支;国家没有规定、但确需在募集财产中列支工作成本的,应当将列支情况向社会公开,已在财政拨款中列支的工作成本,不得在募集财产中列支。
  
  同时,募捐组织应当厉行节约,除必要的工作成本外,应当将募集财产及其增值全部用于公益事业。还规定,“募捐组织应当在向社会公开的募捐方案、募捐情况、募集财产使用情况中,分别列明工作成本列支计划、实际支出的工作成本、工作成本列支明细等,接受社会监督。”
  
  将公开募集财产使用明细
  
  《条例(草案)》中,特设专章规范募捐活动的信息公开。民政部门需建立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募捐信息服务,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作为募捐组织信息公开的平台;同时规定,募捐组织应当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包括使用募集财产的总量及明细、剩余募集财产的数量及其使用计划等内容,并且一年不少于两次。
  
  同时,捐赠人享有查询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权利和募捐组织的答复、核实义务;并规定,由民政、审计、财务等部门,依法对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募集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还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募捐组织,委托专业机构对其募集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空头支票”或被曝光
  
  向慈善募捐组织开“空头支票”、恶意利用公益效应搞“捐赠秀”……今后,一旦募捐中出现这样的情况,恶意募捐者很可能被曝光。
  
  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募捐组织可以与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额、用途等签订协议,“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如募捐组织与捐赠人签订协议的,捐赠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募捐组织可以催告其履行;“经催告,捐赠人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履行的,募捐组织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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