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被滥用 究竟损害了谁?
2006-07-14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在我国,目前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属公益诉讼。

  公民通过民事或者行政诉讼直接对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直接追究其违法责任,在我国司法界却是一个新话题。

  公益诉讼与一般诉讼不同,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一般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当事人;其次,一般诉讼的结果是由当事人承担,但公益诉讼的原告却不承担诉讼结果;再次,一般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诉讼,而公益诉讼则是为了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毫无疑问,公益诉讼是一种社会进步的体现。通过法律程序赋予每个公民保护公共利益的权力无疑是一件大好事。

  但是,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辩证的看,法律程序也并不是越先进就越好,法律本身也必须要与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这就是法律问题上的历史唯物主义态度。

  就有关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本身来说,虽然它确实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保护公众利益的作用。但是,对于某一个具体的社会形态,是否已经具备了公益诉讼的条件与环境,最终是要取决于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文化教育程度和科学知识水平。

  脱离社会环境的公益诉讼,也可能会起到阻碍社会发展的负面效果。例如,中世纪的一些科学家因 为宣传哥白尼的日心说而被定罪。这在当时也可以算是某一种形式的公益诉讼,但是,由于当时社会和公众的科技知识整体水平的低下,所以,坚持科学真理的少数科学家,却成了那种公益诉讼的牺牲品。

  应该说由于我国整体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目前我们还并不具备实施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然而,最近以来某些类似的公益诉讼阻碍社会发展的悲剧已经发生在我们面前。

  客气地说,这是一些极端环保人士由于自身科学知识的局限,根本不能区分可持续发展与掠夺性开发的区别,把一些正常的国家经济发展行为当成对水、土地、矿藏资源的破坏。

  不客气地说,还有一些拿着国外极端环保组织经费的家伙,别有用心地利用公益诉讼的名义达到他们阻碍、干扰、破坏国家正常发展的目的。例如,有关怒江水电开发的问题就是如此。

  众所周知,社会各界关于怒江开发的争论早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早在2003年9月《环境评价法》正式实施之前,社会上就开始了有关怒江开发的争论。2003年9月3日,个别环保官员利用自己的职权,主要召集了一批具有反水坝思潮的专家、学者召开的怒江环评论证会,制造出了一系列怒江生态江的不实之言。并在个别新闻媒体工作者的配合下,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所谓“保留怒江原生态江”的风潮。很多媒体不经核实而大肆传播,误导了公众和国家领导,严重地干扰了国家正常的怒江水电开发工作,已经对国家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05年4月陆佑楣、何祚庥院士、方舟子博士等一批专家、学者考察怒江之后,通过在云南大学的报告会和向中央反映情况,才扭转这种妖魔化怒江的局面。

  然而,自从怒江的情况被核实后,极端环保人士转而开始要求什么知情权和公示怒江环评报告。2005年8月25日,在历时两年多的“保留怒江原生态江”的伪命题争论真相大白之后,在某些NGO组织和极端环保主义者的组织策划下,一些环保组织和人士向国家有关部门发出了一封《提请依法公示怒江水电环评报告》公开信。

  由于怒江水电开发规划属于国家机密不能进行公示,为了满足环保人士的知情权要求,《中国投资杂志社》曾经出面组织有关水电专家和了解情况的怒江当地的干部群众,与关心怒江开发的环保人士们当面讨论。然而,环保人士们却都以信息不对称为理由拒绝出席会议。

  显然,公开信的炮制者们真正感兴趣的根本就不是什么知情权,而就是要利用怒江规划属于国家机密的特点,有意制造一种程序上的障碍。即便如此,为了对广大公众负责,水电专家们还是在会后以书面形式对环保人士的公开信进行了全面答复和澄清(参见)。总而言之,经过长时间的争论,怒江水电开发中各种问题的结论已经非常清楚,怒江水电开发就是怒江地区发展和生态保护的最佳选择。

  然而,最近随着公益诉讼的话题在社会上的升温,北京某些环保NGO 中的个别人士和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再次独出心裁地公布了其所谓的对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行政诉讼状。《行政诉状》公开说“2004年11月,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怒江中下游水电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及结果,违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诉状要求判决撤销该审查意见,并“判令被告立即制止有关单位在怒江中下游进行的水资源开发前期勘探行为。”

  诉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公开宣称:“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8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另外,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可见,任何破坏和污染国家风景保护区环境的建设项目,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其实只要了解怒江情况和相关法律的人都可以看出,这些理由和事实其实是不成立的。

  首先,怒江水电开发的具体规划与“三江并流”的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不仅丝毫没有冲突,而且,即使是世界遗产地的缓冲区,也与目前的水电开发规划地区相距甚远(缓冲区的高程在海拔2000米以上,而怒江的水电开发都控制在1900米以下)。

  请注意:无论是《环境保护法》第18条,还是《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都是在保护区“内”的具体要求。而这些所谓“公益诉讼”的制造者,非要把保护区外怒江人民的正常生存发展行为,说成是在保护区内进行破坏。这不是混淆是非还是什么?以这样的诉状状告环保总局,对我们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不能说不是一种干扰。 其次,诉状中称水电开发就是污染破坏环境的说法也不属实。水电开发与风景名胜区不仅没有任何冲突,而且,几乎所有的大型水电站建成后,都会成为著名的风景名胜区。如果要说水电站污染破坏环境,美国的胡佛水电站已经建设近百年了,请问那里的环境污染了吗?破坏了吗?我国的新安江水电站也已经存在了半个世纪,请问你们能指出有什么污染、破坏环境的证据吗?而我们的诬告者们为什么就一口咬定,怒江的水电开发就必然是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呢?

  总之,作为一场诉讼,其前提是事实必须确凿,理由必须可靠,但是原告写在公益诉讼状中的事实和理由能够让人信服吗?

  诉状最后还声称:“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水流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本案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怒江流域的环境保护问题依法享有作为所有者的相应权利。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因此,原告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这几个忘乎所以的原告,自己衣食无忧居住在北京的某小区内,却偏要冠冕堂皇的去阻碍几千公里以外怒江人民,对能够解救他们贫困的怒江的水资源进行开发应用。

  难道怒江的水资源,只能留给你们这些以饱食终日无所事事的先生小姐们,在闲暇的时候去观光欣赏,而却不能让怒江沿岸的老百姓们开发应用?

  当原告们强调自己的宪法公民权的时候,想没有想到,在你们自己住着北京的高楼,喝着方便的自来水的时候,这样理直气壮地主张你们对怒江的水资源公民权利,对怒江的几十万民众来说,你们是不是太霸道了?

  如果,有某位怒江地区的公民也同样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用水资源应该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理由,以北京的官厅、密云水库污染、破坏了环境的借口,要求拆除水坝,让你们所谓的保护环境的原告们在北京也都没水可喝、没水可用,你们又会作何感想呢?

  不要忘记无论在任何一点上,你们决不应该比怒江的老百姓有任何高贵之处。如果容许你们滥诉,怒江的老百姓为什么不能享有同样的权利?实际上,任何人的公民权也应该是有限度的,任何时候你们也没有资格、没有理由,剥夺怒江人民开发利用怒江水资源和生存、发展的权利。

  这些极端环保人士,不仅要明目张胆地干涉、剥夺怒江人民的生存发展权利,而且还喜欢挑拨离间地以怒江人民利益的代表自居。

  然而,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尽管在一些国家已经决定进行水电开发的地区,他们经常能够利用群众中的移民拆迁补偿多多益善的心理,制造一些矛盾。但是,由于至今国家还没有决定进行怒江地区的水电开发,因此,他们目前还找不到可以挑拨、利用的移民矛盾。

  前几天,中国经济时报的一篇《怒江水电开发“大调整”方案为何如此神秘?》的文章,在报道了这份行政诉讼状的同时还披露了这样一段内容。文章说:“在为期两周的采访中,某位环保人士随机访问了将受六库、亚碧罗、碧江、马吉工程影响的100户潜在移民。“我向100户潜在移民提出的问题是:知道要搬迁吗?从哪里知道的?修水电站要影响到你们的生活,政府或有关部门是否征求了你们的意见?是否了解补偿的标准?搬迁有什么具体困难和担心?修水坝能解决你们的贫困问题吗?而得到的答案远远超出了我的想象。”。“超出想象”的答案是:当地老百姓对政府高度信任与依赖,但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命运将被怎样安排,更不知道什么叫知情权。”通过这一段报道,很显然,这位极端环保人士遗憾的没有能得到怒江老百姓的任何支持。

  其实这些极端环保人士们不必责怪怒江的老百姓们无知,不要埋怨他们对党和政府过于信任。其实,有自己独立思想的怒江老百姓决不是没有,而是你不敢去面对。

  其中有一位老同志告诉我说,全国解放都已经50多年了,可是为什么我们怒江的群众还要生活在刀耕火种的原始状态?过去我们国家穷,没有钱对怒江进行开发建设,我们尚可理解。可是今天当一些发达地区已经为拉动经济,而大伤脑筋的时候,就因为一些敌视中国发展的伪环保分子们制造的谣言,国家就迟迟不批准我们怒江人民开发、利用当地自然资源,不容许我们尽快摆脱贫困现状?这样的行政决策难道是为民执政吗?

  听到老农民的话,我们不仅要问,这难道不是真正的民意吗?难道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力不应该交给怒江人民吗?难道我们不应该用公益诉讼的方式取代农民的集体上访?

  总之,环境公益诉讼很重要的一项目的,就是要保证公众的对环境问题的参与。然而,我们不能不强调,这种公众参与权决不能被一些极端环保分子和国外反华势力所垄断。我们必须要通过健全法律程序和完善管理体制,首先保证真正的利害相关人的基本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目前,我国刑法已经规定有诬告陷害罪。然而,对于那些利用公益诉讼的名义捏造事实的不实诬告,是不是也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如果对滥用公益诉讼没有惩罚,只会使这种滥用愈演愈烈。

来源:人民网环保频道
【郑重声明】公益中国刊载此文章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建议。转载需经公益中国同意并注明出处。本网站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发信至 [公益中国服务中心邮箱]。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项目推荐
春蕾计划:她们想上学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她创业计划项目
薪火同行国际助学计划
e万行动(孤儿助养)
2021“暖巢行动”公益项目扬帆起航
2020年百人百城助学项目第二期
壹基金温暖包
小善大爱免费午餐
关爱困境老人
爱心包裹项目
贫困白内障的光明
先心儿童的“心”声
困境儿童关怀
关怀贫困母亲
企业邮箱 |  隐私保护 |  客户反馈 |  广告合作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网站地图
© Copyright 2005-2015 Mass Media Corporation
京ICP备1702984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421号
版权所有:公益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