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群众重大公益事项需公示
2011-12-19

  涉及群众重大公益事项需公示

  2011年12月19日         来源:济南日报

  噪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擅自停止业务活动等行为将受处罚
  
  本报12月18日讯(记者 刘晓群)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公开制度、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登记后超一年未开展业务等行为将受处理……今天获悉,省政府法制办对《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事业单位应建立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和重大事项披露公开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事业单位应建立诚信承诺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事业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审查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向社会公告,及时披露公开重大信息。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机构编制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情节严重的,依照《暂行条例》的规定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撤销事业单位建制,核销事业编制;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未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擅自停止业务活动的;抽逃开办资金的;未按照规定悬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未按照规定备案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印章的印迹,或者未按照规定上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的;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未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经审查不合格的;未按照规定提交所利用的国有资产的相关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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