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将外来工纳入低保范围
2011-12-09

  深圳拟将外来工纳入低保范围

  2011年12月09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深圳拟将外来工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前提是须持有居住证,在深圳连续工作满5年且连续缴纳社保满5年、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非深户人口。深圳市民政局近期组织起草完成《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设立两条保障线
  
  作为一个1500万人口的移民城市,深圳拥有1200多万非深户的人口,长期被排除在各种社会保障范围之外。本次《草案》明确规定,符合该条例规定救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和有条件的本市非户籍居民,可以依条例规定申请并获得社会救助。
  
  根据《草案》所称的社会救助,包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灾害救助、临时救助。专项救助包括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抚养救助、丧葬救助等项目。各项救助可根据情况,采取给付现金、实物或服务等多种形式。
  
  为了区别深户非深户的不同救助情形,此次《草案》设立了两条保障线。第一条线救助范围为,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可以申请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条保障线标准和适用范围有两类人。首先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称为“户籍低收入家庭”),可依需求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其次,这条线还把非深户纳入保障范围。具体为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连续工作满5年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5年的本市非户籍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称为“非户籍低收入家庭”),可依需求申请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殡葬救助。申请多个项目救助的,应逐一提出申请。
  
  本次《草案》还提出了临时救助适用范围,包括本市户籍居民和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深圳连续工作生活满一年且申请前连续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一年的本市非户籍居民因遭受疾病、意外事故、诉讼、失踪、死亡等突发情况,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须参加公益劳动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草案》规定了救助对象的公益性劳动义务。根据规定,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人员有参加公益性劳动的义务,救助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应不少于四天。公益劳动施行登记制度。救助对象每月凭参加公益劳动的记录和其他有关证件领取生活救助金。公益劳动组织机构应给予适当的劳动补贴。
  
  如果违反公益性劳动义务,将受到惩戒。《草案》提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如半年内参加公益性劳动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将不予救助,已获救助的停止救助。
  
  《草案》公示截至本月20日,市民可将意见反馈至市法制办。
  
  ■救助内容
  
  ◎教育救助
  
  (一)学前教育阶段,可申请享受保教费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可申请享受书杂费、体检费、校服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减免以及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三)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普通班、普通技工学校及“五专生”前3年)有我市正式学籍的,可申请享受学费、校服费、寄宿生住宿费、体检费、实习实验费和书杂费减免以及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四)就读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的,可申请享受学费补贴。
  
  ◎医疗救助
  
  户籍低收入居民可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以满足基本治疗需要为标准,救助内容包括:(一)无业低收入居民按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缴费除按规定由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可申请全部资助。(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深圳市非户籍居民可享受本条第(二)项医疗救助。
  
  ◎住房救助
  
  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有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实物或货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以提供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方式进行住房专项救助。申请救助的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住房救助优先采用廉租住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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