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可领取
2011-11-10

  北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可领取

2011-11-10     来源:西部网

  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本人不再延长缴费的,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昨天,市人社局网站就此公布了“关于下载并填写《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申请单》的通知”。
  
  市人社部门透露,按照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不过,当相关参保者自愿选择了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时,本人不再延长缴费,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即终止,不再享受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得再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具体手续,本市人社部门称,若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需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下载专区中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申请单》,填写后交与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当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相关个人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释疑
  
  缴纳年限不足可补缴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则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这样,缴纳者就可按月领取退休金。也就是说,按照国家规定,在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退休后要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至少需要具备累计缴费15年的条件。而对于缴费时间不足者,则可以选择延长缴费的补缴方式。
  
  一次领取无户籍限制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据记者了解,无论户籍是否是本市,只要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且不满15年的,即可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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