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定慈善组织信息每年公开
2011年10月08日
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必须每半年向批准其成立的民政部门报告其日常开支预算和决算,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在其网站和民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应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监事会和办事机构的基本情况;慈善资产状况,慈善募捐和受赠财产以及增值部分的数量明细;慈善募捐、受赠财产使用明细;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列支明细;实施慈善项目以及开展其他重大活动的情况和效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慈善受赠财产的接受、登记、申请、发放、拨付、备案及运营费用预算、核销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慈善组织的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和民政部门的网站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