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09-2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年09月22日      来源:科技日报

  环保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环保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透露,通过实施新标准,在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同时,还能带动环保技术和产业市场的发展,形成脱硝、脱硫和除尘等环保治理和设备制造业约2600亿元的市场规模。
  
  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说,与2003年的旧标准相比,新标准大幅收紧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限值,针对重点和环境敏感地区制定了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增设了汞和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此外,对现有和新建火电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对应的排放控制要求。其中,对新建火电厂,规定了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对现有火电厂,设置了两年半的达标排放过渡期,给企业一定时间进行机组改造。新标准中的每一个控制限值均有对应的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并规定脱硫、除尘应统筹考虑,使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吴晓青说,实施新排放标准,要求火电行业增加环保投入,总体上来说,产生的减排和环境效益,与企业的投资强度相比,达标成本在合理水平。据测算,到2015年,需进行去除氮氧化物改造的现有机组和新增的机组容量约为8.17亿千瓦,约需投资1950亿元,年运行费用约612亿元;除尘和脱硫设施的改造、新建投资费用约需650亿元。企业达标支出可通过电价优惠政策予以一定的补偿。
  
  据悉,2009年我全国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为1692.7、2214.4万吨,电力行业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9%、46.4%.实施新标准后,到2015年,电力行业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可分别减排580、618万吨。此外,实施新标准对电力行业颗粒物、汞等污染物也有明显的减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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