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买卖器官处10倍罚款
2011-08-03

 湖北:买卖器官处10倍罚款

 2011年08月03日 来源:公益时报网 作者:姚德春

  “首次利用遗体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举行尊重遗体的缅怀纪念;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和器官……”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拟出台《湖北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该《条例》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器官捐献协调员须持证上岗
  
  《条例》称, 遗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人的意愿表示应当真实、明确。捐献人的意愿表示、捐献行为、人格尊严以及遗体和器官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
  
  “省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负责全省遗体和器官捐献工作的管理。 器官捐献协调员由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社会爱心人士组成,经本人申请,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统一培训、考试,经审查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各级医疗机构要支持协调员工作,提供有关信息,早期发现潜在器官捐献者。
  
  捐献人临时变卦 可变更或撤销登记
  
  捐献者登记后,登记机构应当向捐献人颁发志愿捐献卡,确认捐献人志愿捐赠身份。捐献人办理捐献登记手续后,改变捐献意愿的,可以重新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改变后的意愿及时变更或者撤销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遗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遗体捐献主要用于教学和科研
  
  遗体接受单位是能开展医学教学、医学科研的专业机构;器官获取机构是有开展临床医学、医学科研能力,经卫生部门审批的具有器官移植资质并经省器官捐献办公室指定的医疗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改变遗体和器官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和器官。
  
  器官临床使用 捐献人近亲属优先
  
  遗体接收、器官获取机构应当尊重并妥善保存接受的遗体,在首次利用遗体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举行尊重遗体的缅怀纪念仪式。有关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为遗体器官捐献人营造纪念场所,用以纪念缅怀捐献人的高尚行为。
  
  器官的临床分配应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尊重捐献人意愿的原则,遵照有关移植技术管理规范、捐献人意愿,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病情轻重公平分配。
  
  捐献人的近亲属(是指捐献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临床使用器官的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买卖器官可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获取遗体器官捐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州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获取的遗体器官,责令交有资质的获取机构处理。医疗单位擅自获取遗体器官,情节严重的将吊销移植医院资质。
  
  对改变捐献遗体器官用途,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买卖捐献的遗体器官用于商业活动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八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对获取机构,取消其获取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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