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省按规定调整养老金
2010-12-27

广东全省按规定调整养老金

2010年12月27日 来源:西江日报

  养老金作为老年生活的重要保障之一,其待遇调整及发放等问题时常牵动百姓心,一直以来都是群众关注的民生热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称粤府〔2006〕96号文)实施以来,待遇调整办法是怎样?我市贯彻执行的具体情况又如何?针对我市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对此存在的疑问,近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问:如何正确理解粤府〔2006〕96号文实施后的待遇调整办法?

  答:粤府〔2006〕96号文第三条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办法”。该规定指的是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计发办法”是指职工退休时计算并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规定。

  粤府〔2006〕96号文第四条才是养老金调整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办法”是指计发基本养老金后,每年对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作的年度调整。根据粤府〔2006〕96号文第四条规定,对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本年度只按新办法进行一次调整,新办法调整公式为:2006年度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我市200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2005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100%=516.54元×7.91%×100%=40.86元。

  部分企业退休人员由于混淆粤府〔2006〕96号文“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两个概念,将粤府〔2006〕96号文第三条“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理解为“仍按原办法进行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得出了“两次调整养老金”的错误结论。

  问:全省执行粤府〔2006〕96号文2006年度养老金调整的情况怎样?

  答:2006年7月,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除深圳有立法权,另行调整外)都与我市一样,按粤府〔2006〕96号文第四条的规定调整一次养老金,最高广州100元,最低揭阳26元(见附表),没有一个地方是“两次调整养老金”。据了解,全国也没有在2006年“两次调整养老金”的情况。

  问:我市执行粤府〔2006〕96号文2006年度养老金调整的情况怎样?

  答:省、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我市执行粤府〔2006〕96号文情况十分重视,从2006年年底以来,依据《信访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做了大量的政策核准和解释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原省劳动保障厅以及司法部门均认定我市对粤府〔2006〕96号文的理解和具体贯彻执行办法是完全正确的。今年11月,省政府又专项委托省人社厅、省法制办解释粤府〔2006〕96号文第三条规定。12月3日,省人社厅、法制办联合对该条规定进行了解释,明确“从96号文实施之日起,按96号文第四条规定执行改革后的年度调整办法,不执行改革前的年度调整办法。”可见,我市贯彻执行粤府〔2006〕96号文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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