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慈善”等于“派捐”
2010-11-29

行政“慈善”等于“派捐”

2010-11-29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本报讯(记者黄英男)11月25日,以“民间公益与政府责任”为主题的中华慈善百人论坛在深圳召开第二次会议,来自海内外的公益人士参加了此次论坛。论坛中,大家再次发出了慈善去行政化的呼声。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陶传进在论坛发言中以玉树捐赠资金汇缴风波为起点,指出社会慈善公益组织在救灾中频遇尴尬,而政府也未能在救灾中达到预期目标。

  中国人民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所长康晓光对此表达了自己的感受:“老百姓要捐钱,政府说你只能捐给谁,特别是在大灾当中,只有某某可以接受捐助,其他的机构和个人没有权利来募捐,而公众捐的钱最终又都交给某些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来操办,这会让我们感到公民行善的权利受到了限制、打压,甚至是不同程度的剥夺。”

  对此,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唐钧则的发言一语中的:中国慈善的现行做法是组织架构靠政府,资金来源靠社会募捐。政府总想掌管捐款,统一使用,这种做法是以“慈善”的名义“派捐”。

  基于以上种种对慈善组织同政府关系的探讨,论坛最后达成“深圳共识”:论坛认为政府有责任为社会组织提供更加包容、规范、高效的法律制度,切实厘定群己权界,呵护民间公益的自愿性和主动性,切勿将慈善作为强制的义务推广,切忌动用权力汇集和分配慈善资源;政府应为社会组织提供更大的作为空间,并通过优化登记制度、税收政策等帮助公益组织发展;政府有责任加快“官办”社会组织治理结构的改革,尽快实现此类组织的去行政化。论坛呼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三个部门的有志之士,共同探索再造政府和社会组织关系的东方新模式。

  其他热点话题

  25%税率:基金会越做越小的隐痛

  在前段时间召开的第二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论坛上,税收问题对基金会的影响成为基金会和媒体集体关注的热点。在本次论坛上,税收再次成为中国公益人士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话题。

  做公益的钱,也是要缴税的。2009年底,一纸《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在公益界激起千层浪。按照《通知》,非营利组织从事包括投资在内的营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可以获得免税待遇。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颁布的《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我国公益基金会的资产增值收入,需要同商业企业一样缴纳25%的所得税。

  对于这份《通知》产生的影响,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徐永光在论坛上再度以华民基金会的无奈为例直言:“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华民基金会高调成立,在成立大会上理事长卢德之先生宣布,华民慈善基金会注册资金两亿,两年以后增资到5亿,5年增资到20亿,10年增资到100亿,听得下面是掌声雷动,我们为卢德之鼓掌。但到目前为止,过去两年了,我们却并没有见到华民基金会增资到5亿,什么问题?因为这样的税收政策只能让基金会越做越小,直到关门为止。”

  “理事长设想过的伟大愿景是被25%的累进税给吓回去了。”日前,华民慈善基金会研究中心主任唐钧在其专栏里这样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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