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部海洋环保法规通过
2010-04-15

厦门首部海洋环保法规通过

2009年11月27日 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海峡导报2009年11月27日讯(本网记者黄智敏)厦门首部海洋环保法规昨日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获得通过的法规还有《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四处自然岸线不得改变

  《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的几种情形予以明令禁止,或严格控制,如禁止在厦门海域开采海砂;禁止在厦门海域中华白海豚保护区、文昌鱼保护区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禁渔区进行捕捞;严格控制在厦门海域从事水产养殖。

  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厦门现存的自然海岸线已经不多。对此,《规定》明确点出几处自然岸线,禁止任何改变这些岸线的活动。这些岸线包括海沧鳌冠滨海自然岸线、环岛路滨海沙滩岸线、鼓浪屿岛屿岸线和海沧东屿湾岸线。

  对于排污,《规定》也作出严格限制。

  学校用地不得建家属住宅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按照区域人口数配建中小学、幼儿园,每9万人口区域内设36班规模的普通高中,每4万人口区域内设36班规模的初中,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36班规模的小学,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12班规模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与普通高中相当的学生席位数进行配建。

  《规定》要求,新建学校用地应当选择交通方便、地质安全、远离污染源的地块,高压输电线(缆)、油气管道不得穿越校区;学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别。《规定》特别要求,学校用地内不得兴建教工家属住宅等与教学、科研生产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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