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意见
2009-06-30

国家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8日  来源:37度医学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公共部门按国务院的规定分工负责。农牧部门负责用狂犬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所有的准养犬进行预防注射、登记、挂牌、发放“家犬免疫证”,并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工作和进出口犬的检疫和免疫;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疫苗注射、被咬伤人的伤口处理、病人抢救治疗以及疫情监测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县上城市(包括县)养犬的审批、处理违章养犬;县以下农村养犬,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捕杀狂犬、野犬;外贸、供销、商业部门应凭“家犬免疫证”和犬牌收购活犬、犬皮。

  二、县以上城市(包括县)、近效区、新兴工业区、浏览区、港口、机场周围禁止养犬。凡机关、部门、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确因警卫、科研需要养犬的,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城镇准养犬一律圈(栓)养。

  三、凡未经免疫、无标(记)牌的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及广大群众均有权捕杀。

  四、大力宣传预防狂犬病的知识,动员群众自觉行动起来参加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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