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怒江:四公民起诉国家环保总局
2006-06-27

2006年6月18日,张峻峰等四位公民委托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陈岳琴律师,向国家环保总局发出第三封律师函,要求其于2006年6月30日前撤回其于2004年11月形成的对怒江中下游水电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并履行法定职责,于2006年6月30日前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怒江水资源开发前期勘探工程。

保护怒江,公民行动

六库电站坝址定位桩

2006年6月18日,张峻峰等四位公民委托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陈岳琴律师,向国家环保总局发出第三封律师函,要求其于2006年6月30日前撤回其于2004年11月形成的对怒江中下游水电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并履行法定职责,于2006年6月30日前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怒江水资源开发前期勘探工程。

亚碧罗勘探船

  律师函说,怒江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8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另外,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因此,任何破坏和污染怒江环境的建设项目,都是违法的。

马吉电站一号桥

  国家环保总局作为主管全国环境保护的行政机关,却于2004年11月会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怒江中下游水电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构成违法行政行为,理应撤回。另外,目前,怒江水电站前期勘探工程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国家环保总局没有及时予以制止,构成了懈怠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横幅与勘探山洞

  律师函同时发出最后通牒性警告,如果相关部门不依照律师函要求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他们将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在7月初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决策机关将在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之间、眼前利益和长远发展之间作出怎样的选择?我们将拭目以待!

行政诉状

原告:张峻峰,男,绿家园志愿者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5楼4门601号

身份证号:110108621219497

原告:王瑞卿,男,绿家园志愿者

住所: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北里8楼西门14号

身份证号:110104197907081610

原告:金嘉满,女,全球环境研究所执行主任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2楼2门14号

身份证号:110102540607232

原告:姚遥,男,自然之友会员

住所:北京市崇文区金鱼池西区13-2-002

身份证号:429005198303200013

委托代理人:陈岳琴,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010-82611836

传真:010-82612023

委托代理人:张刚,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010-82611836

传真:010-82612023

被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周生贤,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010-66556020

诉讼请求

一、判决撤销被告于2004年11月对怒江中下游水电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形成的审查意见;

二、判令被告立即制止有关单位在怒江中下游进行的水资源开发前期勘探行为;

三、判令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怒江是我国云南省境内的一条重要河流,流域内属少数民族聚居区,生物资源丰富,民族文化独特,其中“三江并流”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见证据1: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审定第二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报告的通知)、世界自然遗产地(见证据2: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遗产地);高黎贡山被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见证据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录)。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8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另外,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可见,任何破坏和污染国家风景保护区环境的建设项目,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但是,在2003年8月,由云南省怒江州完成的《怒江中下游流域水电规划报告》通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持评审。该报告规划在怒江中下游开发总装机容量达2132万千瓦的水电,包括了怒江中下游松塔、丙中洛、马吉、鹿马登、福贡、碧江、亚碧罗、泸水、六库、石头寨、赛格、岩桑树和光坡两库十三级梯级开发方案。这意味着怒江已被列入开发规划当中。一时间,社会上引发了一场“给子孙留一条原生态河流”,还是“给怒江人民一条出路”的大争论,怒江的命运引起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为此,中央政府果断地在2004年2月暂停了这一工程。温家宝总理亲自批示,要求慎重研究,科学决策。然而2004年11月,被告会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怒江中下游水电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审查(见证据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3月30日《关于怒江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题事项的答复函》)。2005年3月以来,怒江水电站勘探工程开始如火如荼地进行(见证据5:六库电站定位桩照片、马吉电站一号桥简介牌照片、亚碧罗钢索桥简介牌照片、勘探船照片、勘探山洞照片)。

  原告认为,被告于2004年11月对怒江中下游水电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形成的审查意见,其目的旨在怒江风景区建立水电项目。该行为违反了前述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8条和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此外,既然法律禁止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设各项设施,则以建设水库和电站为目的的水资源开发前期勘探工程本身违法。被告作为负责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于有关单位这种勘探行为造成的环境破坏,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而被告不仅不予制止,还于2004年11月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实际默许甚至放纵了这种违法勘探建设行为,构成了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

  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水流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本案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怒江流域的环境保护问题依法享有作为所有者的相应权利。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因此,原告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一份,证据5份。

具状人:张峻峰 王瑞卿 金嘉满 姚遥

200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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