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为何老是被“误解”?
2008-03-02 16:11 来源: 半岛
曾经在2006年胡润百富榜上成为内地首富的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今年也作为连任的全国政协委员,来到北京参加两会。昨天张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她准备向大会递交三份提案,其中一份就是建议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法》,她认为新法提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当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建议修改为签订为期3—5年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南方都市报》3月2日)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在叫好声中,也受到了一些质疑,比如经济学家张五常先生曾经指出可能会“养懒人”、“搞垮经济”,张维迎先生也称“某些条款可能对中国未来经济有致命性伤害,虽然它的出发点可能是对的,但可能最后受伤害最大的还会是低收入群体。”针对经济学家的这些担忧,国内的评论也很多,但大部分是出于情绪化的讨论,认定这些经济学家是“误读”并嗤之以鼻。但一个关键的问题在于,为何《劳动合同法》老是被“误解”?难道这些经济学家、前首富们的智商普遍存在问题吗?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已经表示过,“铁饭碗”是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概念的误解,它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只要出现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都是可以解除的。这样的解释似乎仍然难以化解用工方的后顾之忧,反倒是增加了劳动者的新顾虑,一些劳动者会认为:照李援主任的解释,那么无固定期限合同到底有多大意义?这在某种意义上,不也是一种文字上的安慰吗?从李援的解释看来,实际上可以说,各方都在误解新《劳动合同法》,用工方和一些经济学家在朝的坏的方面误解,而劳动者以及某些评论者则朝好的方面误解。
但无论如何,一个容易被误解的法律条款,是起不到有效作用的,甚至会产生许多不良影响,它无论如何称不上是成功的法律条款。既然无固定期限本质上有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的地方,那么这一条款之所以屡屡被误解,立法部门就应该反思了。是文字上不严密不谨慎?还是立法精神上确实有让人误解的一面?是立法之前的讨论还不够?还是对各方意见的收集不到位?
在笔者看来,我们的立法更应该考虑到实际的效果,而不是表面上的效果。如果表面上的文字是在保障劳动者,但实际上却容易造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伤害,那么,这样的法律条款只具备观赏性。实际上,一般的企业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法律专家,换言之,用工方不会都是法盲,但为何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那么多的企业“谈虎色变”?一些企业甚至因此加速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好心为何没有真正办成好事?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肯定是好的,笔者对立法本意也是无条件赞同。但立法本意和实际效果之间,出现了如此之大的“误差”,这说明该法还是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说明我们对一些用工方所采取的一些举措还估计不足,预防不够。这里面确实有一些经济学家、企业主在过分夸大《劳动合同法》对用工方不利的一面,是在危言耸听,甚至一些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也有某种通过威胁来改变立法的意图,但整体而言,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完善是必须的。而要想让“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成为观赏性条款,一是要保证其可执行性,二是要兼顾双方的利益。具体而言,应该突出其细则化,不妨在“无固定期限合同”后面加个补充性条款,比如“5-10年期的合同”,这两种合同可以由劳动者任意选择,这样的规定也会让用工方感觉容易接受一些,也更有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