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从部队复员后我被分配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至今,在这21年工作期间我的身份发生了3次改变。11年的正式工——10年的临时工——刚刚开始的派遣工,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8年因为一次小小的工作失误我被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理由:违反了企业内部规定),由原来的正式职工变成临时工,继续在这家企业工作。在《劳动合同法》就要实施的前夕,单位又给我下发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因为我想有现在的工作(其实就是想有现在收入,养家糊口),所以只好违心的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上签了字。我感觉自己实在是有理说不出,我快冤死了,本以为《劳动合同法》会给我带来光明,可万万没想到我成了《劳动合同法》最大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