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罚不治污:多重博弈下的伦理拧扭
2006-06-20
 广东东莞一家印染企业日偷排高浓度印染废水2万多吨,经群众举报后,国家环保总局介入。据广东环保局有关人士估计,该企业达标排放一年需费用1000多万元治污费,而违规偷排数罪并罚也不会超过50万元,于是出现“宁受罚不治污”现象。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律师则认为:这一事件也说明我们的环保法滞后。(见6月19日《人民日报》)

  宁认罚不治污,罪在“环保法滞后”,无法可依?恐怕不是事实。其实,无论是《环境保护法》还是《水污染防治法》都规定,对于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将其关闭。而《刑法》更把重大污染提升到刑事高度。

  相关法律说得很明白,严重偷排的事实也很清楚,这家企业为什么没有被判“缓刑”(整改)甚至“死刑”(关闭)?根本问题不在于法律的滞后,而是执法的软化——当地环保部门不作为。按照现行的法律,一个污染企业从立项开始就应该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准之后开能建设,建成之后还要经验收,其生产过程受到严格监控……环保部门手中握有生夺予杀的大权,如果严格执法,恐怕就不存在严重偷排现象。

  当然,环保部门不作为,也有难言之隐。说到底,出现“宁认罚不治污”这种怪事,是多重博弈的结果——排污企业、环保部门、地方政府、公众之间,在环境污染上进行多重博弈,并引发出法律与经济、政绩与民意、发展与保护、财富与健康这些价值观之间的次生博弈。这些博弈的结果,就是地方环保部门的职权受到剥让。

  不少地方在开放之初,所走的经济发展路子惊人的相似:为了吸引外资,拉动GDP增长,不惜把当地的资源、环境、人力资源都当作“红利”出让给投资者,许多外来企业也把这些“优惠条件”当作利润的增长点,有些不惜变本加厉成为吃人的“血汗工厂”。于是,外来企业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博弈就开始了。于政府一方,作为博弈的让渡条件,那就是要放弃部分的行政管理权力(其中包括环保监管权)、牺牲一定的公众利益,甚至不惜冒犯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企业,在明知对方放弃监管权力的情况下,肯定会选择低成本的路径——宁可认罚不治污,出现企业的伦理扭曲;环保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在服从博弈大局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于己有利的结果:多罚款少作为;只有公众最无奈,受害最深却在博弈中的话语权最小,惟有走上层路线,向环保高层检举。

  其实GDP持续增长的背后,我国已经为“有奶便是娘”的利益观,罔顾环境保护、损害公众健康和幸福指数的“黑色GDP”付出深重的代价,并正为“先污染后治理”的决策失误而长期“埋单”。我们应该警醒了,再也不能陷入“有命赚钱没有花”、“吃尽子孙饭”的境地了。

  从这场多重博弈分析中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始终扮演最关键的角色。只要地方政府站在长远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角度,就可以跳出饮鸩止渴的思维,就可以把环保保护工作做好。深圳市市长许宗衡前不久公开声称,那些不愿意治污的企业“请便”,态度强硬,令人欣慰。希望正欢天喜地接纳污染企业(有的地方还美其名曰“产业转移”)的地方取前车之鉴,免得追悔莫及。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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