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赶“有前科者”,温州在搞隔离政策?转贴
2007-06-21


驱赶“有前科者”,温州在搞隔离政策?文 / 陈潭
  据《华西都市报》6月6日报道,有前科的外来人口,将被记录在警方的“高危人员”名单中,而上了这个名单的人,要么被劝离甚至驱赶出当地,要么受到警方的严密管控,“随叫随到”。这就是一项引发争议的温州警方外来人口管理举措。有人形容此举让81万生活在温州的外来人口,无形中被人为分在了两个世界,而标准只在“是否有前科”,却不管某人犯罪或是违法的原因或背景,也不管他们是否已经改过自新。
  对于温州这个城市,笔者并不陌生。十几年来,温州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很快,在笔者印象当中,温州在我国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温州经济发展如此迅速,这与当地人民有很强的致富欲望和创业精神以及当地政府放手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有着巨大的关系。当然,温州的经济发展必须有稳定的治安环境支撑。
  笔者看到了这则新闻,第一反应就是,难道温州的治安环境恶化到必须驱赶“有前科者”搞隔离政策的地步?据报道,今年4月起,名单上的人或被劝离或被驱赶出了温州,而经过抗争留下的人,则生活在警方管控的阴影之下。或许当地的治安环境出了问题,当地有关部门为了稳定当地的投资环境,想到了这一招。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地有关部门是在治安环境恶化的压力下,盲目的把治安环境恶化的罪过推到“有前科者”身上,这只不过是有病乱投医不负责任之举,根本解决不了治安问题,而且有可能会使当地的治安环境进一步恶化。
  进一步看这个问题,当地有关部门有没有权力驱赶“有前科者”?我国《监狱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凡刑满被释放的人员,应恢复其公民权利,社会和法律不得歧视有犯罪前科的人员。“有前科暂住者”也是我国合法的公民,他们应当享有与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任何个人和集团都不能剥夺,“前科”不是剥夺公民权利的理由。而当温州警方驱赶“有前科者”时,警方说是按照“当地法规”,“当地法规”难道能与国家的法律相抵抗吗?很明显,温州市警方的做法已经完全侵犯了“有前科者”基本权利,是对“有前科者”人格的侮辱和权利的践踏。
  我们应该知道,近几年,国家对刑满人员越来越关注。最明显的就是,国家加大了对刑满人员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一种技术从而找到好的工作,再次融入社会,同时也是避免他们再次犯罪的有效途径。由此可以看出,消除对“有前科者”歧视,使他们更好的融入社会才是避免他们再次犯罪的最有效办法。而温州有关部门驱赶“有前科者”的做法显然是与国家的相关政策背道而驰,它极大地伤害了那些“有前科者”的自尊,有可能促使他们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当然,我们更应该认识到,有“前科”不代表其以后再次违法犯罪。所以,我们的社会更应该给那些“前科”的人员更多的宽容,而不是对“有前科者”一再的否定和歧视。
  思想大师叔本华曾经说过:“生活,也让别人生活。如果我们不这样做,那我们就是不公正的,我们也就等于向这个人发出了生死决斗的挑战。”对待“有前科者”宽容比温州搞的隔离政策更加管用。温州要发展,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是采取驱赶“有前科者”这样的隔离政策,温州有关部门必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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