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工商时报》6月20日报道: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月6日正式发布财税[2006]66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仍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据悉,此次与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同时获得批准的还有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7家基金会。
据了解,我国现有基金会1200家,其中全国性基金会80多家。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对基金会的捐赠,企业纳税人的捐赠额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迄今为止,享受优惠政策允许全额扣除的只有21家基金会。
在我国目前慈善事业的春天刚刚开始不久,能够将捐赠作为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的企业还远远不够,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对企业捐赠者的一种引导信号,全额扣除的政策对企业来说无疑是很好的选择,能够拿到全额扣除是众多慈善组织的愿望。然而,不知为什么,到目前为止仅有21家基金会拿到了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众多为我国慈善事业添砖加瓦的组织仍在苦苦申请着。为什么同样是基金会,待遇却如此不同?达到什么标准才可以申请到这一政策?是知名度?公信力?成立时间长短?项目的影响力?筹资数量?……让人费解。拿到全额扣除政策的基金会可以说在有限慈善资源的竞争中又多了一个最为有利的砝码。
一种优惠政策的获得,在外人看来,在大众不知道标准的情况下,会把他认为是一种权利,是一种高级待遇,如果没有标准,那么旁人只会简单的用“好”或者“不好”来判断你没有获得优待的原因。希望优惠政策成为慈善捐助的助推器,而不是基金会优劣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