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失业”标准的现实意义
2006-03-13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界定就业和失业的标准,依据这个标准,“‘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笔者注意到这段简短文字的两个重大特点,一是没有再出现有关部门提及就业问题时常用的“下岗”一词,一是“失业”有了明确具体的标准,按照这个标准,谁是就业者,谁是失业者,很容易划分。

为了了解国家过去关于“失业”的界定标准,笔者通过计算机软件光盘、法律法规电子查询系统和互联网搜索等多种资料查找方法进行了查询,结果显示,有关“失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多达500多项,遗憾的是,没有找到一项关于“失业”的标准。

由于资料的不完整性,我不敢肯定国家没有制定过失业标准。但根据这个查询结果,加上笔者平时接触到的资料和有关实践,至少可以这样判断———在什么才叫失业的问题上,绝大多数人是说不清楚的。

众所周知,失业是经济社会的一个重要概念,包括中国在内,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将有关失业问题的数据作为衡量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指标已经成为一国经济景气和社会政治稳定的晴雨表。

遗憾的是,过去20年间,国家有关部门在提及就业问题时,经常习惯用“下岗”来替代“失业”。依据国家这些年来关于下岗统计范围的界定,多数下岗人员实际上是失去了工作和通过工作取得的收入。严格地讲,很多下岗工人就是失业者。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用下岗替代失业,或者模糊失业概念的做法,存在明显弊端。

我国《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又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这两项规定应当说是非常好的,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尊重和重视。但问题是,在失业没有明确界定标准、下岗替代失业概念的前提下,这项法律规定就很可能落空。道理很简单:一个人没有被界定为失业,哪怕是下岗,也很可能无法按照这项法律规定取得有关待遇。

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次失业标准的明确化,一方面极大地方便了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准确地界定劳动者的就业状况,另一方面,失业者的失业客观状况不至于由于失业标准不明确而得不到承认,从而失去依法获得救济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明确失业标准还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失业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作为一个推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管理者理当坦然面对这个问题,并科学分析和合理解决。

从宪法层面看,我国宪法虽然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用较多文字规定了劳动和劳动者问题,但遗憾的是,自始至终没有言及“失业”。这种取舍可能源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用行政强力保证就业的制度,但到了市场经济时代,这样的规定有所不适应。因此,政府界定了失业的具体标准,首先从行政层面推进了关于失业问题的制度,继而可以从观念上进行改革,从而推动宪法在这个问题上的完善,最终保障最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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