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立法反对就业歧视
2006-03-13
        据《法制日报》报道,全国政协委员张庆成呼吁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张庆成委员认为,就业歧视行为增加了社会就业成本,降低了社会福利水平,导致了人力资源的不当配置和浪费。为了保护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中老年就业者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在我国制定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势在必行。

  人们往往认为“歧视”是“不公平的区别看待”。但在经济学上,“歧视”一词是中性的,没有任何感情色彩、没有褒贬之分。即是说,区别看待是对的,但没有公平与否之分。

  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其选择的结果,而当人作出选择时是总是需要区别看待——“歧视”的,可以这么说吧,人的一切选择行为都是歧视的行为。当你打工只愿到深圳打时,是“地域歧视”;当你听歌只听女歌手的时,是“性别歧视”;当买东西只买便宜的时,是“价格歧视”。学生坐火车打八折是歧视,未成年人不能结婚是歧视,消防车能闯红灯也是歧视——这些都是歧视和区别看待,但这些“歧视行为”你大概都不会反对吧?

  其实,在企业招工时所实行的种种歧视行为,在本质上与上面所说的歧视行为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一样的区别看待而已,并没有什么褒贬之意。在就业市场上存在就业歧视不会“导致人力资源的不当配置和浪费”。相反,正是“就业歧视”的存在才使得人力资源得到了适当的配置和避免了浪费。招送水工只要年轻的是“年龄歧视”,这是因为他们力气较大较能吃苦;招护士只要女的是“性别歧视”,这是因为她们较细心和较有耐心;招编辑只要本科以上的是“学历歧视”,这是因为他们的知识面较广较深。这些种种的“就业歧视”行为,都只是企业们在“取己所需”而已,这么做怎么可能会“增加社会的就业成本,降低社会福利水平”呢?

  正是“歧视行为”把人们配置到了他们各自最能胜任的职位。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得到更好的发展,进而为人们创造更多的工作职位。我们限制企业在招工时不能作歧视——作区别看待性的选择,不但无助于增加哪怕是一个的工作职位,而且还会令人们的就业情况变得更加糟糕。试问,当企业招工时不问青红皂白地见人就得招时,企业的效益会好起来吗?经济会发展起来吗?整个社会的工作职位会多起来吗?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有很多的“就业歧视”行为是没有感情色彩的,是必需的,只有实行“就业歧视”企业才能找到合适的员工,才能发展。因此,我认为我们不应该立法反对就业歧视。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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