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办法出台
2006-03-13

        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实施意见》明确,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先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年终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情况再减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分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征管的,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年终由地方税务机关将企业实际减免税情况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再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来源:经济日报)

【郑重声明】公益中国刊载此文章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建议。转载需经公益中国同意并注明出处。本网站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发信至 [公益中国服务中心邮箱]。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项目推荐
春蕾计划:她们想上学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她创业计划项目
薪火同行国际助学计划
e万行动(孤儿助养)
2021“暖巢行动”公益项目扬帆起航
2020年百人百城助学项目第二期
壹基金温暖包
小善大爱免费午餐
关爱困境老人
爱心包裹项目
贫困白内障的光明
先心儿童的“心”声
困境儿童关怀
关怀贫困母亲
企业邮箱 |  隐私保护 |  客户反馈 |  广告合作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网站地图
© Copyright 2005-2015 Mass Media Corporation
京ICP备1702984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421号
版权所有:公益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