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将扩大
2006-03-13
        七省市试点 为期三年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今年1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个省、直辖市开展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通知指出,试点工作要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试点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的,要按规定缴纳调剂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金额;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试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享受上述补贴和贴息的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试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任务目标、支出项目和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等情况,提出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年度资金需求,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部分和申请财政预算安排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制本地区年度资金计划。试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违规动用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应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和条件,合理确定失业保险标准,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求职、参加职业培训和再就业状况,实现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试点省、直辖市在按规定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通知明确,试点时间暂定为3年。试点省、直辖市的实施方案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始实施,同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开展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要求各试点省市要高度重视,注重实效,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实施,对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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