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3人收售濒危野生动物获刑
2013-12-24

铜陵3人收售濒危野生动物获刑

来源:铜陵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12-24

    被告人周某某、姚某某非法收购、吴某某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小天鹅,后被抓获,经专业鉴定,小天鹅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近日,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三人作出判决,三被告未上诉。

    据了解,案件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初,姚某某在铜陵市人民菜市场其摊位前以23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出售小天鹅活体两只,周某某收购该两只小天鹅后,将其驯养于芜湖市无为县家中。2012年12月中旬,吴某某在枞阳县义津镇先让村其承包的鱼圩内,使用渔网非法猎捕了小天鹅三只。同年12月16日,吴某某携带该三只小天鹅至铜陵市人民菜市场摊位处,以每只800元的价格将该三只小天鹅出售给姚某某。同年12月17日下午2时,姚某某将上述三只小天鹅以3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当日下午2时50分,周某某携该三只小天鹅前往铜陵市高速公路大转盘附近出售时被当场抓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五只小天鹅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在法院审理期间,姚某某退出违法所得5500元,吴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400元。

    铜官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姚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小天鹅5只,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小天鹅3只,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已经被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可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鉴于本案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且涉案的五只小天鹅全部放归自然,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被告人姚某某、吴某某的违法所得。(牧银 记者 姜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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